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徐书烈:
本院受理原告樊伟与被告徐书烈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30975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合作对价款14198.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返还合作对价款占有期间的利息损失2370.51元(利息损失以14198.4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5月31日为2370.5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伟文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3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