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青阁: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郑英华制衣厂与被告唐光志、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泽源贝贝服饰店、王青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27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泽源贝贝服饰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21292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予佛山市南海区郑英华制衣厂;二、唐光志、王青阁对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泽源贝贝服饰店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佛山市南海区郑英华制衣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4718.92元、财产保全费收取1658.78元,合计6377.7元(佛山市南海区郑英华制衣厂已预交),由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泽源贝贝服饰店、唐光志、王青阁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南海区郑英华制衣厂,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