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何楚金: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嘉鸣启盛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楚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373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何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35686元并以135686元为本金自2024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至实际付清日止计付利息予佛山市嘉鸣启盛纺织品有限公司;二、驳回佛山市嘉鸣启盛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3.72元(佛山市嘉鸣启盛纺织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何楚金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嘉鸣启盛纺织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3013.7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1198.43元(佛山市嘉鸣启盛纺织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何楚金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嘉鸣启盛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