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粤0605民初23734-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宏晟康泰布料加工厂与被告何楚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11-04 17:08:2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何楚金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宏晟康泰布料加工厂被告何楚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现向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3734-2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何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30321.4元并以230321.4元为本金自2024年1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至实际付清日止计付利息予佛山市南海区宏晟康泰布料加工厂;二、驳回佛山市南海区宏晟康泰布料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7.23元(佛山市南海区宏晟康泰布料加工厂已预交),由何楚金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南海区宏晟康泰布料加工厂已预交的受理费4857.2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十一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