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3342号
戴志君: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石肯社区一村西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戴新泉、戴志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3342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庭前证据交换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为: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3年4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占有使用费合共人民币66782.65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人民币66782.65元为本金,自2024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5月31日,为人民币580.73元);2.案涉合同的保证金人民币6960元归原告所有;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的限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招伟妍独任审理,于2024年12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楼三楼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