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844号之一
梁郁钊: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19844号原告唐楚堂与被告梁郁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9844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梁郁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唐楚堂支付4万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8年4月30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69.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上述判项同期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