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0738号之一
惠州市恺翔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市冠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南海区碧荣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惠州市恺翔置业有限公司、丰顺县浩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德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贵安新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0738号的民事判决书,一、确认原告江门市冠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碧荣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签订的《三方抵房协议》有效;
二、确认原告江门市冠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碧荣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德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丰顺县浩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签订的《四方抵房协议》有效;
三、确认原告江门市冠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碧荣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惠州市恺翔置业有限公司、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签订的《四方抵房协议》有效;
四、驳回原告江门市冠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513.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门市冠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门市冠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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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