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956号
佛山市铠汇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冬樑诉被告佛山市铠汇商贸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19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佛山市铠汇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朱冬樑退还货款7199.68元;二、佛山市铠汇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朱冬樑返还运费505.2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佛山市铠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