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7221号之二
陈伟明、潘洪越: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曈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越派酒吧有限公司、邹荣、陈伟明、潘洪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72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佛山曈日贸易有限公司对佛山市越派酒吧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债权545350元、利息债权100839.45元;二、确认佛山曈日贸易有限公司对佛山市越派酒吧有限公司享有违约金债权25209.86元;三、潘洪越、邹荣、陈伟明对上述第一、二项确认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佛山曈日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9262.6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连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佛山曈日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9262.6元,本院予以退回。佛山曈日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四被告连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上述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