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9631号之二
陈伟明、潘洪越: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曈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越派酒吧有限公司、邹荣、陈伟明、潘洪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96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佛山曈日贸易有限公司对佛山市越派酒吧有限公司享有货款本金债权567275元及利息债权27667.48元;二、潘洪越对上述第一项确认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佛山曈日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9473.75元(原告已预交),由佛山市越派公司有限公司、潘洪越连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佛山曈日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9473.75元,本院予以退回。
上述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