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074号之一
佛山市南海区恺鹏汽车贸易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李斌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恺鹏汽车贸易商行、王华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70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佛山市南海区恺鹏汽车贸易商行与李斌于2023年4月22日签订的《质押债权转让协议》予以解除;二、佛山市南海区恺鹏汽车贸易商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购车款98240元予李斌;三、佛山市南海区恺鹏汽车贸易商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保险费2931.24元予李斌;四、驳回李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恺鹏汽车贸易商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2892.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斌负担636.42元,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恺鹏汽车贸易商行负担2256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李斌已预交的受理费2256元,本院予以退回。
上述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