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152号之一
卢凌:
本院受理原告吴玉凤诉被告卢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91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卢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吴玉凤归还借款本金860835.67元及利息488.2元,并应以860835.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自2024年4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计付利息给原告,息随本清;二、卢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吴玉凤返还本金6万元及利息损失141.78元,并应以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自2024年4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计付利息损失给原告,息随本清;三、驳回吴玉凤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13370.64元(原告已预交),由吴玉凤负担496.64元,卢凌负担12874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吴玉凤已预交的受理费12874元,本院予以退回。原告吴玉凤已预交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卢凌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上述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