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秋: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盈鑫建筑涂料店与被告杨秋买卖合同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11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杨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47447元并以4744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自2024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予佛山市南海区盈鑫建筑涂料店;二、驳回佛山市南海区盈鑫建筑涂料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1002.2元(佛山市南海区盈鑫建筑涂料店已预交),由杨秋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佛山市南海区盈鑫建筑涂料店,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