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4307号
南昌县象湖张匠箱包行:
本院受理原告张云娟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叽呱叽呱贸易商行、南昌县象湖张匠箱包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两被告的手提包买卖合同无效;2.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10800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蓝斯艺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大沥人民法庭19号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