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昭纬、陈振佳:
本院受理原告何振宇、何素梅、欧阳平笑与被告李昭纬、黄惠旋、余锡威、陈振佳、广州冠州建材有限公司、沈德芳、重庆伟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c],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 解除2021年7月29日何志忠与李昭纬、黄惠旋、余锡威、陈振佳签订的《合作报酬协议》和《借款协议》,2021年7月29日何志忠与广东冠州建材有限公司、沈德芳签订的《借款协议》;2. 被告李昭纬、黄惠旋、余锡威、陈振佳、广东冠州建材有限公司、沈德芳共同向三原告返还3780015元及利息损失(以300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计算;以780015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计算);3. 被告广东冠州建材有限公司、沈德芳共同向三原告支付1000000元;4.被告重庆伟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七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董留忠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九江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