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赵君: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湘龙水产品经营部与被告赵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605民初30914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26944元及利息(以货款426944元为本金自2021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的1.5倍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函费800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谭龙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4日15时在本院九江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