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管锦瑜:
本院受理原告周小星与被告管锦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605民初30856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263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借款142630元为本金自2024年3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等损失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卢丹伦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九江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