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8348号
温伟航: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锋与被告温伟航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8348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清偿挖掘机台班服务费13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华文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4日10时15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十八号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