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7908号
徐文俊:
本院受理原告蔡霞与被告徐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7908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还压金50000元及逾期退款利息损失(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6月24日为838.55元);2.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6月24日为2012.5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妙珍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4日11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