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182号
李定清: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毕大菊鞋材店诉被告李定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4)粤0605民初2118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佛山市南海区毕大菊鞋材店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83.96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583.95 元,本院退还予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