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0911号之一
苗田田、佛山市南海区臻尚铝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艳玲与被告佛山市卓领飞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伙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0911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苗田田、佛山市南海区臻尚铝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业盈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91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23年9月至2024年10月期间产生的每期应付未付款项为本金,自该款项应付未付之次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苗田田、佛山市南海区臻尚铝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业盈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6000元、担保费损失800元;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业盈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收取为2675.8元(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业盈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业盈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30.8元,由被告苗田田、佛山市南海区臻尚铝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245元并应于十日内迳付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业盈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案财产保全费1113.95元(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业盈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业盈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15.95元,由被告苗田田、佛山市南海区臻尚铝制品有限公司负担998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业盈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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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