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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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9635号原告刘映君诉被告张钰、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区人民法院2024-11-01 17:17:0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9635

周波

本院受原告刘映君诉被告张钰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9635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张钰周波偿还借款本金271680元及逾期利息22712.45元(以27168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的四倍即14.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6月6日其中271680元为基数的计算方式为已支付款项27000元+18000元+9000元-借款期限内利息为25680元-借款本金3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张钰周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麦上康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219下午2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36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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