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8112号
常德市鼎城区利辉劳务有限公司、黄业辉:
本院受理原告何利勇诉被告常德市鼎城区利辉劳务有限公司、黄业辉、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811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常德市鼎城区利辉劳务有限公司、黄业辉、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4632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6329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9028元,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暂计算至2024年7月31日为11510元,之后顺延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案件诉讼费由常德市鼎城区利辉劳务有限公司、黄业辉、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麦上康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2月19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36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