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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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2107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国新五金加工厂诉被告陈志刚、卢桂云、何润涛、袁婉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区人民法院2024-11-01 17:15:0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2107

陈志刚

本院受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国新五金加工厂诉被告陈志刚卢桂云何润涛袁婉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2107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 陈志刚卢桂云何润涛袁婉向原告支付货款215555元及以此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陈志刚卢桂云何润涛袁婉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麦上康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219下午3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36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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