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8214号
李建书: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扬鑫钛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821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款项27938元;2.被告连带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27938元为本金,自2023年1月12日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麦上康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2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36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