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2246号
广州市品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千维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品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22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广州市品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24962元予佛山市千维食品有限公司,并支付以124962元为本金从2024年5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予佛山市千维食品有限公司;二、驳回佛山市千维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99.24元(佛山市千维食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州市品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佛山市千维食品有限公司。
财产保全费1144.81元,佛山市千维食品有限公司已交纳,广州市品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予佛山市千维食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