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生: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道道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王军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7814号案的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6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租金15533元、配套设施使用费15533元、管理费3558元、公摊水费33.88元、设备房/路灯电费276.33元,共计35034.21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10510.26元(以资35034.21元的30%计算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巫江禺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9日上午9时于本院第27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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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