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5155号
黎宝思:
本院受理原告杨东兰与被告黎宝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51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
黎宝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杨东兰归还借款1000000元。
如果黎宝思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13800元(杨东兰已预交),由黎宝思负担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杨东兰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800元部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上述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