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0078号
江门市三石照明有限公司、黄金富、黄大春: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纳士凯纸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三石照明有限公司、黄金富、黄大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00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
一、江门市三石照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本金224766.5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4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予佛山市纳士凯纸品有限公司;
二、黄金富对江门市三石照明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佛山市纳士凯纸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江门市三石照明有限公司、黄金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5214.71元(佛山市纳士凯纸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纳士凯纸品有限公司负担543.21元,江门市三石照明有限公司、黄金富负担4671.50元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纳士凯纸品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671.50元部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上述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