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224号之一
赵源杨、吴剑红:
原告刘丽娟与被告赵源杨、吴剑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122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源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5月13日的租金1703元予原告刘丽娟;
二、被告赵源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4年1月至4月的水费62.3元、3月至4月电费114.81元、4月至5月分摊物管费和垃圾费150.7元予原告刘丽娟;
三、被告赵源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清洁费200元、灯具和花洒喷头维修费40元予原告刘丽娟;
四、被告赵源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大床、床垫、小床、沙发损失2000元予原告刘丽娟;
五、驳回原告刘丽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源杨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