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071号之一
李长恒:
原告王映强与被告李长恒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1071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长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1397.5元及利息(以11397.5元为本金自2023年1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予原告王映强;
二、驳回原告王映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03.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元,被告负担98.53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