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0736号之一
佛山市承家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众联承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味来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周健锋、黄玉芬、黄玉莲与被告佛山市承家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众联承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味来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0736-1号民事判决、(2024)粤0605民初20736-2号民事判决。
(2024)粤0605民初20736-1号民事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周健锋与被告佛山众联承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4日签订的《荣基嘉园商业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关于2039年5月1日至2049年4月30日的租赁约定无效;
二、被告佛山众联承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24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予原告周健锋;
三、被告佛山市承家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众联承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周健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5050元(原告已预交),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受理费由原告负担2525元,两被告负担252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受理费2525元,在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粤0605民初20736-2号民事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黄玉芬、黄玉莲与被告佛山众联承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签订的《荣基嘉园商业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关于2039年5月1日至2049年4月30日的租赁约定无效;
二、被告佛山众联承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62666.67元及支付利息(以62666.67元为本金从2024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予原告黄玉芬、黄玉莲;
三、被告佛山市承家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众联承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黄玉芬、黄玉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3060元(原告已预交),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受理费由原告负担1530元,两被告负担153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53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