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848号之一
麦逢好:
原告佛山市衡隆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麦逢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984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麦逢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 30648.85元予原告佛山市衡隆投资有限公司;
二、被告麦逢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资金占用费9750元予原告佛山市衡隆投资有限公司;
三、被告麦逢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 30648.85元为本金自2024年7月15日起至上述第一项判决的租金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衡隆投资有限公司;
四、被告麦逢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6000元予原告佛山市衡隆投资有限公司;
五、驳回原告佛山市衡隆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19.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59.43元,被告负担960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