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6454号
毕正林、赵景:
本院受理原告王涛诉被告深圳市富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毕正林、赵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645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毕正林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71719.2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871719.26元为基数,自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毕正林退还工程保证金40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深圳市富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欠付被告毕正林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就被告毕正林欠付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赵景就第一项诉讼请求、第二项诉讼请求下被告毕正林欠付原告的工程款、工程保证金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曾舟洲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2月10日1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