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2478号之一
叶素娣:
本院受理原告胡保明与被告叶素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2478-1、12478-2、12478-3号民事判决书。
12478-1号案判决书判令:一、确认原告胡保明与被告叶素娣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于2024年8月16日解除;二、被告叶素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含管理费)10800元及以1800元为本金分别从2023年9月29日起、从2023年10月29日起、从2023年11月29日起、从2023年12月29日起、从2024年1月29日起、从2024年2月29日起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予原告胡保明。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4.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934.42元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34.4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12478-2号案民事判决书判令:一、确认原告胡保明与被告叶素娣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于2024年8月16日解除;二、被告叶素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含管理费)108000元及以18000元为本金分别从2023年9月29日起、从2023年10月29日起、从2023年11月29日起、从2023年12月29日起、从2024年1月29日起、从2024年2月29日起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予原告胡保明。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2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9573.5元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573.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12478-3号案民事判决书判令:一、确认原告胡保明与被告叶素娣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于2024年8月16日解除;二、被告叶素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含管理费)23760元及以3960元为本金分别从2023年9月29日起、从2023年10月29日起、从2023年11月29日起、从2023年12月29日起、从2024年1月29日起、从2024年2月29日起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予原告胡保明。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3143.9元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43.9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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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