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8885号之一
梁锡:
本院受理原告孙燕贞与被告梁锡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88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梁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30万元及支付以30万元为本金从2022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孙燕贞;二、驳回原告孙燕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6.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6156.12元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156.12元,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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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