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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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8022号原告梁永伦与被告张光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0-31 17:08:0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8022号之一   

张光辉

本院受理原告梁永伦被告张光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80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张光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4500元及以24500元为本金从2023年3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梁永伦。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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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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