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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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7338号原告谢宝燊与被告梁运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0-31 17:07:0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338号之一   

梁运生

本院受理原告谢宝被告梁运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73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梁运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0000元予原告谢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迳付予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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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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