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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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4938号原告泰森日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佳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利(横琴)创新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祁升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0-31 17:05:4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4938号 

广东佳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利横琴创新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祁升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泰森日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佳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利(横琴)创新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祁升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4938号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广东佳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案涉合同款381566.07元以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3086.24元(以24025.2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2022年9月15日暂计算至2024年6月30日,共计2288.77元;以357540.8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2023年11月30日暂计算至2024年6月30日,共计10797.47元实际应计算至上述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以上共计394652.31元;2.被告保利(横琴)创新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佳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务394652.3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祁升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广东佳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务394652.3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700元等(以实际发生项目为准)全部费用由以上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水凤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1810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月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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