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8712号
张钜全:
本院受理原告王元元与被告张钜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8712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5000元为本金,自2024年1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6月7日利息为739.59元,本息合计:35739.59元];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赵芸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3日9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