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5602号
王朝:
本院受理原告曹大军与被告王朝、张洪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5602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偿还加工费57000元及利息(以57000元本金为基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拖欠期间自2016年1月1日至还款日所产生的利息,暂计至起诉日利息为23032.68元);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水凤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3日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