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6930号之一
广州恒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越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恒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6930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9165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9165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3月8日的利息为641.8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费5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玉微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4日11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