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8331号
杨和均、杨嘉诚:
本院受理原告黄汉平与被告杨和均、杨嘉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8331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借款本金45000.00元,利息40802.25元,共计85802.2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资金占用利息以85802.2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次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等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廖建杨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4日11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