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6033-1号
佛山伟轩包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春隆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伟轩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6033-1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16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还款协议约定利息以1164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0日起,按照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倍的利率计算,截至2024年4月20日,暂定利息为:116400×(3.45%×5/365)×102天=5611.12元,共计:122011.12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原炜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3日1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