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璨:
本院受理原告李仕军与被告李璨、罗培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24)粤0605民初15929号民事判决。判决要点:一、被告李璨、罗培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仕军支付货款39534元,并从2021年4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39534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仕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62.18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