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广州市晖创纺织品有限公司、刘结辉: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致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晖创纺织品有限公司、刘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24)粤0605民初14806-2号民事判决。判决要点:一、被告广州市晖创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致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0315.1元,并以357539.95元为本金,从2024年3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92775.15元为本金,从2024年5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广州市晖创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致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被告刘结辉对被告广州市晖创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佛山市致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906.29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在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原告受理费9906.29元。财产保全费3570.09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债务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