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陆晓君:
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陆晓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24)粤0605民初12797-3号民事判决。判决要点:一、被告陆晓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2年8月至2023年10月的物业服务费共4798.5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当月应缴物业费319.9元为本金自当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2023年9月的公摊水电费12.9元、2023年10月的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5元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二、驳回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给付上述债务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