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烈鹏、钟义娇: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淯河金属制品厂与被告刘烈鹏、钟义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24)粤0605民初172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淯河金属制品厂的起诉。本案不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71.8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