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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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8598号原告胡小燕诉被告刘锦威买卖合同纠纷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10-31 16:47:4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8598

刘锦威

本院受理原告胡小燕诉被告刘锦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605民初18598],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8598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刘锦威与胡小燕于2023年9月23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解除;

二、刘锦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30000元及支付以30000元为本金2024年7月3日至实际清偿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总利息金额以不超过6000元为限)的利息予胡小燕;

三、驳回胡小燕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700元(胡小燕已预交),刘锦威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胡小燕,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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