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艾玛诗家具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申晖五金塑料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艾玛诗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1228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佛山市艾玛诗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申晖五金塑料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520元,并以实际欠款为本金自2023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违约金给佛山市南海申晖五金塑料家具有限公司;二、驳回佛山市南海申晖五金塑料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1108.52元(佛山市南海申晖五金塑料家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艾玛诗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南海申晖五金塑料家具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